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xx〕3號)精神,為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方式,我區將在20xx年普通高考統考錄取結束后,根據生源和高職高專計劃完成情況開展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和綜合評價錄取,包括:高職院校單獨考試招生再次征集志愿(以下簡稱高職單招征集志愿)、高職院校對口中職招生再次征集志愿(以下簡稱高職對口征集志愿)、高職院校綜合評價錄取(以下簡稱高職綜合評價錄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一)高職單招征集志愿。未完成20xx年高職院校單獨考試招生計劃(含轉至統招錄取仍未完成計劃)的高職院校,經院校申請并獲得廣西招生考試院批準后可參加高職單招征集志愿。
(二)高職對口征集志愿。未完成20xx年高職院校對口中職招生計劃的高職院校,經院校申請并獲得廣西招生考試院批準后可參加高職對口征集志愿。
(三)高職綜合評價錄取。區內民辦高職院校(本科院校除外)及區內統考招生計劃完成率不足60%的區屬公辦高職院校,經院校申請并獲得廣西招生考試院批準后可參加高職綜合評價錄取。
二、招生計劃
具體分類別分專業計劃由招生院校自行編制,經報廣西招生考試院審定后統一向社會公布。在今年的錄取工作中曾經以“專業已錄滿”為由退檔過考生的專業不能參加征集。招生院校高職單招征集志愿計劃和綜合評價錄取的招生計劃數的總和不得超過相應院校在我區普通高考錄取系統中執行計劃數與已錄取數的差額。招生院校高職對口征集志愿計劃不得超過相應院校高職院校對口中職招生缺額計劃。
三、征集對象
高職單招征集志愿的招生對象,是已經參加相應高職院校(或相應院校聯盟)組織的單獨考試且已有備案成績的考生。
高職對口征集志愿的招生對象,是已經向相應高職院校(或相應院校聯盟)申報且已有備案成績的中職考生。因招生院校工作失誤未備案成績的中職考生,或因考生高考報名信息錯誤未能成功備案且目前已經更正高考報名信息的中職考生,經招生院校申請并由廣西招生考試院批準進行補充備案后,可參加高職對口征集志愿。
高職綜合評價錄取的對象,是20xx年普通高考成績總分(含照顧分)80分(含)以上的考生。
截止我區精準脫貧專項計劃專科批次錄取結束時,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征集。
四、具體流程
(一)院校申報。有參加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意向的院校須于20xx年8月14日12時前向廣西招生考試院提交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廣西招生考試院將根據各院校計劃完成情況審核批復,并于8月18日前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公布具有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錄取資格的院校名單和專業計劃。
(二)宣傳發動。經批準參加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的院校可在本院校網站進行相應的宣傳,也可通過普通中學、中職學校動員符合報考條件考生填報。宣傳發動工作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委托中介組織生源,不得惡意搶奪生源。
(三)補充備案。9月6日至8日,院校將因工作失誤未備案和因考生報名信息錯誤未成功備案的高職對口中職考生,通過廣西招生考試院普通高考信息管理平臺進行補充備案。
(四)填報志愿。9月18日16:00至9月20日10:00,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憑本人普通高考填報志愿密碼,登錄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志愿填報系統填報志愿,每個考生在每種錄取類型中只能填報1所院校,每所院校填報6個專業志愿和是否服從專業調劑。
如有考生丟失密碼函,請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高考報名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申請重設密碼。
(五)投檔錄取。9月21日至9月23日,廣西招生考試院依次進行高職單招征集志愿、高職對口征集志愿、高職綜合評價錄取的投檔錄取工作。其中高職單招征集志愿、高職對口征集志愿通過我區分類考試招生管理系統進行投檔錄取;高職綜合評價錄取通過院校子系統進行投檔錄取。
五、工作要求
(一)參加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的院校在我區高職高專普通批錄取結束后方能開展相關的宣傳和生源組織工作。
(二)各校在接待考生咨詢時務必提醒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志愿。
(三)各校須按廣西招生考試院錄取系統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嚴禁向未經錄取備案的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四)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是普通高校招生工
作的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整個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要嚴格遵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認真貫徹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各校須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嚴禁體制外招生,嚴禁招收不符合條件的考生,嚴禁生源買賣,嚴禁虛假宣傳。
對在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征集志愿工作中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院校,將進行全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縮減其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直至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對有關違規人員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6號令)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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