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1
一、全廳所有公車一律實行入庫封存。根據我廳實際情況,全廳公車封存地點設省委大院、省政府二院和廳機關南院三處地方。上下班交通車一律停放機關南院。省就業培訓中心、省勞動人事學校公車就地封存。

二、全廳所有公車鑰匙一律上繳集中保管。其中,南院公車鑰匙集中保管由徐文華負責,北院由徐電宇負責。有公車的廳屬單位由各單位綜合處(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
三、節假日期間,嚴禁公車私用。
四、確因公務需要使用公車的,要嚴格審批程序。由公車使用人填寫"節假日公車使用派車單",所在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報請分管廳長審批同意,方可派車。廳屬各單位確因公需要使用公車,必須經主要負責人批準。
五、節假日期間,廳后勤服務中心將加強對全廳公車入庫情況的檢查。凡違反上述規定私自用車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2
學校為每個教室配備了空調,改善了我校教學環境。為保證節能與安全,更合理、有效使用空調,特制訂如下教室空調使用規定:
一、空調作為學校固定資產,空調所在班級班主任為空調管理責任人,要加強對學生愛護公物的教育,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班主任根據實物清點,然后簽名,一式兩份,一份上墻,一份上交總務處。
二、學區對本學區班級使用空調情況列入每日常規檢查,并有相關情況記錄,列入班級考核。
三、如遇教室調整和班級變更時,各班應聽從統一調度,并做好交接時的檢查工作,分清破損原因及責任歸屬。
四、總務處每學期對班級空調進行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定期安全檢查,根據《校產管理制度》和《賠償考核細則》定損。
五、班級要指定空調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和開關機。
六、空調在連續兩天氣溫超過二十八度,當天氣溫超過二十八度以上可以開機且制冷溫度不能低于25度。空調在氣溫低于零度時,可以啟用,且制熱溫度不能超過18度。
七、切忌在開窗、開門情況下連續使用空調,否則將損壞空調壓縮機。不要長時間運行空調,應適時停機開窗換氣,保持教室空氣清新。
八、嚴禁擅自移動空調內機,不得在空調邊打鬧推攘,擅自移動空調內機或搖動空調內機將破壞空調銅管及其他設備,造成空調損壞。空調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賠償。
九、嚴禁擅自插拔電源插頭!嚴禁使用電源插座作其他用途取電!
十、愛護空調,不得頻繁開關機,不得頻繁翻動出風口風葉。
十一、嚴禁攀爬空調外機,嚴禁在空調內外機上擺放任何物品。
十二、不得在空調內外機上亂涂亂寫,隨意張貼,保持空調本身及周邊的清潔衛生。
十三、及時關好窗門,做好防水防雨工作。
十四、如發現故障,不要自己處理,馬上報告老師,及時填寫報修單聯系總務處。
十五、德育處將對空調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并納入學區、班級考核。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3
1進門制度:
1.1員工進入公司大門著裝等應符合公司的要求,員工上班應在上班鈴響前進入公司大門。
1.2員工非上班時間進入公司大門,應主動到門衛處登記。
1.3工作場所不在公司的員工進出公司大門的,應主動出示證件。
2出門制度:
2.1員工在班期間,應堅守崗位。因公或特殊情況外出的,應辦理出門手續。
2.2員工出門實行"出門證"制度。"出門證"必須寫明外出具體事由(公事、事假)及外出時間,員工憑部門領導簽字的.出門證在部門登記后到勞動紀律管理部門登記并辦理出門手續。員工回公司后應到勞動紀律管理部門注明回公司時間,并將出門證交部門登記。
2.3當班的運行人員,由班長填寫"出門證"并簽名,值長簽字,員工回公司后將"出門"證交值長注明回公司時間。
2.4部門負責人需要外出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如分管領導不在,由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2.5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公司大門的人員,應持"通行證"外出。
2.6設備消缺憑"巡查出門證"從南大門進出。
2.7員工就醫,憑就醫專用出門證。
2.8保衛部門負責進出門人員的管理,凡在班員工外出的,一律憑"出門證"。員工無證出公司大門,門衛人員可強行干預。
2.9員工持就醫出門證出門,從事與就醫無關事項的,按無證出門處理。
2.10因公外出干私活者,待崗。
2.11各部門應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員工的出門情況,書面報勞動紀律管理部門。
3員工可對違規進出門現象進行舉報,經調查屬實的,違規者待崗,舉報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4
為加強政府辦公室車輛管理,保證某地政府領導用車,做好車輛服務工作,經某地政府辦公室研究決定,制定如下車輛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每日必須按統一作息時間實行簽到制度,按時上下班,患病或有事需請假,需經辦公室領導批準方可離崗。
(二)駕駛員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到同其他工作人員一樣,除在公開欄通報外按考勤制度扣發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三)駕駛員出車凌晨2點以后收車(某時間),原則上第二天不派車。但第二天必須先報到,經辦公室主任根據情況安排后,再休息。
(四)駕馭員應根據領導及單位用車情況保證隨叫隨到,有病、有事應提前請假。
(五)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不得違章行車,嚴禁酒后駕車,違者扣除下月出車費用。
(六)車輛調派由后勤副主任具體負責。
(七)派車要提前一天安排,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調派車輛,駕駛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八)出某地車輛原則上輪流調派。
(九)嚴禁公車私用若有特殊情況需向領導說明。
(十)收車后或不出車時,車輛必須停在車庫。
(十一)駕馭員要在休息時間做好車輛的`修理、保養,保證車輛調用及時,安全、無隱患。
(十二)駕馭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保證行駛安全,否則,肇事后視情節予以一定處罰。肇事后除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單位將視情節予以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十三)不得向外借油,如發現私自向外借油、送油,將按5倍價值罰款。
(十四)辦公室財務室每月詳細登記各車輛行車路程、耗油對照數據。
(十五)車上配備的工具一律登記造冊。
(十六)車輛發生故障不能出車時,駕駛員前一天停車后要向派車人員報告,并說明故障原因、程度,提出修理意見,填寫修理審批單,根據審批結果進行修理。
(十七)需修理更換配件時,除緊急情況外,要提前請示辦公室領導,經核實批準后方可更換。
(十八)凡更換50元以上的零配件,在報發票時,必須交回舊件,由后勤副主任簽字報主任審批后方可報銷。如無故不交舊件,不予審批報銷。回收的廢品由后勤主任統一處理。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5
1、目的
減少產生火災的條件,確保接收站安全。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接收站所管轄的范圍。
3、術語
無
4、職責
4.1接收站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處室,其主要職責是:
4.1.1對進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1.2門衛人員對進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員進行禁煙提示和檢查。
5、管理內容
5.1以下區域禁止吸煙:
5.1.1裝置周界圍墻內目前指定為非吸煙區,例如:操作室,控制室,工藝區,試驗室,碼頭區等。
5.1.2接收站辦公樓內的所有區域。
5.1.3食堂內的所有區域。
5.1.4接收站交通工具內。
5.1.5接收站門衛室。
5.2禁煙要求:
5.2.1在接收站大門口處張貼"禁止吸煙"標識。
5.2.2到訪者,供貨商,顧客和承包商均被耍求遵守吸煙制度。
5.2.3到訪者,供貨商,顧客和承包商需將隨身攜帶的煙火寄存在門衛方可進入。
5.2.3火柴與打火機:除持有經批準的工作許可證外,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及其它形式的明火。違反本制度規定將被視作嚴重違紀行為。
6、相關文件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6
一、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衛生習慣,保持休息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每天中午及晚上吃完的剩菜、飯自覺打掃收拾干凈。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等。
二、自覺愛護公物,不在休息室內外墻壁上亂張貼字畫,涂寫刻劃,室內鍥釘及粘接掛鉤,休息室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儲物柜、鐵皮柜、桌子、椅子、微波爐等,員工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維修費或賠償,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處罰。室內線路、設施不得隨便移動、拆卸。如發現有設備設施損壞時,應第一時間通知一樓樓面管理人員或報總臺做登記。
三、自覺將自己的'物品按規定存放在自己的儲物柜里,嚴禁亂放。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違禁品嚴禁攜帶入休息室內。
五、保持休息室內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同事之間應和睦相處,不得在休息室內爭吵、打架、酗酒、打牌。
六、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盡量不要放在休息室內,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后果自負。任何人在未經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動用他人物品。
七、非休息時間段由一樓樓面商管將休息室關閉。
八、一樓保潔員必須在每日兩次用餐時間結束后將休息室衛生打掃干凈。
九、本制度適用于商場內所有員工及租賃戶,望全體人員自覺遵守。
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校紀校規,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范考勤與請假制度,結合學校的相關政策及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用于學校所有職工,包括處于試用期內的職工。請假類別涵蓋休假,包括事假、病假、產育假、哺乳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因公出國(境)應按學校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辦理報批手續。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者,還需與學校簽定相關協議,并明確社會保險金的支付辦法。因公國內出差應向本單位辦理請假手續,在批準時間內視作工作時間。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三條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領導負責,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時做好職工考勤統計、登錄,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津貼分配及學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條關于曠工的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育假等),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4.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部門的;
5.經教育仍不服從部門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或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
6.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與部門簽訂留職停薪等各種協議而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一個月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
(三)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請假程序
第五條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工作交接事項,經部門領導審批,于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請假類別及規定
第六條事假相關規定
(一)正處職干部(含正處職)請假,須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副處職干部請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七天以上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處職以下各類人員請事假的批準權限:
1.請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七天以上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2.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及主管校長審批。因私出國(境)期間,其本人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同濟大學出國(境)人員工資、津貼、社會保險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3.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確需本人陪住的,經批準,在七天以內(含七天)可不計為連續事假和累積事假,但要計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2)24號文、滬人(1994)46號文處理。
2.當月事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并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七條關于病假
(一)請病假須向所在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病假診斷書,在得到認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個月起為長病假,凡休長病假的經所在部門認可后,還應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對長期病休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須提供就診醫院簽發的復工證明書,經本部門認可,報人事處審批后,方可復工。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4)46號文、國發(1981)52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者,連續病假滿兩個月,從第三個月開始發給本人工資的90%;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者,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因工負傷者,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傷者,在休養期間停發工資。被傷人的工資、醫療費經公安、保衛部門裁定后按裁定意見處理。
4.當月病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內(含十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50%;當月病假累計十天以上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同時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八條關于產育假
(一)請產育假,須向本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產育證明書,并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二)女職工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號令、1996年第34號令、滬府發(1981)64號文、滬計生委辦(92)字第21號文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女職工產假:順產假三個月,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產假分別順延。
2.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一個月;妊娠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人工流產術后放節育環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種原因取節育環的女教職工,術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婦女,從確診懷孕之日起,懷孕期間可根據醫院有關規定進行門診
定期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
6.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胎生育者,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產,非婚或計劃外生育期間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計劃生育的婦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護理假。
(三)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同人(20xx)203號文處理;放、取節育環、班內哺乳及配偶護理休假期間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
第九條哺乳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哺乳假為六個半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三個月。確因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請長產假的,如條件允許,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二)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長產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長產假期間視作事假處理,不作為考核期。
第十條婚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請婚喪假,須向本部門提出申請,由本部門領導審批。婚喪假期按(1980)勞總薪29號文、滬府辦發(1987)17號文、滬勞資發(1987)130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婚假:給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連續使用)。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養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辦理喪事可請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喪假和批準的路程假期間,視作工作時間,途中車船費自理。
第十一條探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需請國內探親假的,須報校人事處勞動工資科備案。根據滬府發(1981)30號文、滬府發(1981)32號文、滬人(1994)31號文規定,學校教職工應利用學校寒暑假期間探親。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
(二)教職工出國(境)探親訪友
1.凡系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的教職工,其探親會親待遇均按勞人險(1993)16號、僑政字(1983)第066號、勞人險(1984)13號、(1982)僑政會字第011號、(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規定執行。
2.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在國外留學(攻讀學位)期限滿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國探親,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含寒暑假)。期間待遇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3.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字國外留學期限未滿一年者以及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其配偶出國探親不享受探親假待遇。需出國(境)探親須以事假處理,假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續假一次,續假時間不超過原請假時限。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學校其他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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