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學生不受《勞動法》保護
近段時間公司招收了大量的學生工,即實習學生,對于企業(yè)而言,實習學生可以作為臨時用工的及時補充,也是降低人力成本的一個途徑,南方企業(yè)大量啟用實習學生,就是看重了這一點。

實習學生進入公司后可以和公司簽訂《實習協(xié)議》,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目前身份是“學生”,還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一旦發(fā)生糾紛或爭議,只能通過《民法》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解決,比如說工傷就不能按照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而《民法》對于勞動者來說,遠遠不及《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多。所以對于制定法律的相關職能部門能夠對此處空白進行完善,便于企業(yè)操作,也增強對實習學生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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